陈志伟与齐志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4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032号

原告陈志伟,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九台市。

被告齐志刚,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教师,现住九台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先大街2766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伟诉被告齐志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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