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995号
原告张某某,男, 194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陆某某,女,1943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3日死亡。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的,应裁定案件终结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代理审判员 刘儒铭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