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成祥与长春市鹏宏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4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01号

原告费成祥,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长春市鹏宏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福临大街384号。

法定代表人冯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成祥诉被告长春市鹏宏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成祥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费成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成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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