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760号
原告高玉香,女,1966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田宇,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
被告贲立岩,身份不详,地址不详。
被告王富礼,身份不详,地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香诉被告田宇、贲立岩、王富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玉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玉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