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07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郜某某,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