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569号
原告胡湛泽,男,1986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岳东瀛,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湛泽与被告岳东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湛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代理审判员 刘儒铭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