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华与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九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宋晓华,女,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李华,女,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现在九台市看守所羁押。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华诉被告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晓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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