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九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宋晓华,女,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李华,女,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现在九台市看守所羁押。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华诉被告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晓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