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60号
原告刘海明,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董明园,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明诉被告董明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明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