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901号
原告赵其胜,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胡景山,男,194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胜诉被告胡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其胜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良
(2015)九民初字第1901号
原告赵其胜,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胡景山,男,194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胜诉被告胡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其胜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