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其胜与胡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901号

原告赵其胜,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胡景山,男,194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胜诉被告胡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其胜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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