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80号

原告塔某某,女,1973年9月5日生,满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塔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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