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九民初字第1724号
原告赵广和,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原告赵广林,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原告赵淑梅,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赵淑芳,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赵广文,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和、赵广林、赵淑梅 、赵淑芳与被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和、赵广林、赵淑梅、赵淑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广和、赵广林、赵淑梅、赵淑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