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广和、赵广林等与赵淑芳等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九民初字第1724号

原告赵广和,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原告赵广林,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原告赵淑梅,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赵淑芳,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赵广文,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和、赵广林、赵淑梅 、赵淑芳与被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和、赵广林、赵淑梅、赵淑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广和、赵广林、赵淑梅、赵淑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岳国辉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