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鑫宇与李占臣等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2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白鑫宇,女,200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法定代理人袁丽华,系白鑫宇母亲,女.

被告九台市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焦成伟,系院长

本院在审理白鑫宇与李占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九台市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鑫宇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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