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白鑫宇,女,200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法定代理人袁丽华,系白鑫宇母亲,女.
被告九台市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焦成伟,系院长
本院在审理白鑫宇与李占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九台市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鑫宇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