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占华与林平、林秀慧、林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647号

原告冯占华,男,63岁,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林平,男,61岁,汉族。

被告林秀慧,女,70岁,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林国杰,男,81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占华与被告林平、林秀慧、林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占华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占华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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