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120号
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新华大街687号。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丁,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赵树杰,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吉林省美联盛航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现地址不详。
负责人张宝庆。
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美联盛航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的热用户,用热面积为81.88㎡, 2014年应缴纳热费2783.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吉林省美联盛航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立即给付2014年热费2783.9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吉林省美联盛航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吉林省美联盛航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