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重字第10号
原告张冲,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装甲兵委407组。
被告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冲与被告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学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