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中国与郭美玲、陈凤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230号

原告尹中国,男,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郭美玲,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陈凤波,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中国与被告郭美玲、陈凤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中国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中国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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