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九民初字第3314号
原告刘丽,女,1971年3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工农街兴华委12组。
被告李志武,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营城街车站委16组。
被告李东香,女,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区樱花小区3号楼5门503室。
被告李冬艳,女,196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利民小区2栋1门602室。
原告刘丽与被告李志武、李东香、李冬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及被告李志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东香、李冬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三被告将其父母生前位于九台市福星小区G12栋2单元101室建筑面积为54.4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原告。当时因有关部门未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李志武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李东香、李冬艳未到庭,均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日,三被告将其父母生前位于九台市场福星小区G12(97栋)2单元101室建筑面积为54.4平方米的房屋卖与原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已支付了价款18万元,三被告已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但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志武、李东香、李冬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刘丽办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