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九民初字第2270号
原告张玉林,男,1959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工农街九小学一号楼3门402室。
被告王云礼,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波泥河镇王家瓦房村7组。
原告张玉林与被告王云礼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约定此款在2014年末给付。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因此,原告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此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无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积极给付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云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玉林人民币26000元。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威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