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105号
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新华大街687号。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丁,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赵树杰,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九台市城东老董百货商店,现地址不详。
负责人董芳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市城东老董百货商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