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562号
原告高飞飞,女,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苇子沟镇小苇村3组。
被告姚远,男,1992年4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苇子沟镇小苇村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飞与被告姚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飞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飞飞的撤诉申请。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