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刘志岩,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纪家镇分水村2组。
委托代理人刘颖,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宏丽,女,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邱江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岩与被告赵宏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岩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岩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连生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