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岩诉赵宏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刘志岩,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纪家镇分水村2组。

委托代理人刘颖,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宏丽,女,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邱江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岩与被告赵宏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岩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岩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连生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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