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429号
原告九台市城西鸿克运动休闲服装,地址:九台市铁北医院西侧,经营者姓名张春梅。
被告吉林市华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昌邑区站前街莲桃胡同2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志,经理。
原告九台市城西鸿克运动休闲服装诉被告吉林市华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台市城西鸿克运动休闲服装诉称,2015年7月21日原告在沈阳宝威裕达体育用品公司购服装、鞋等计20箱,此货物由被告负责运输至九台。被告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因与其他客户发生经济纠纷,致使原告的货物于2015年7月22日丢失。沈阳市公安局南塔派出所追查到两箱,其余18箱货物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吉林市华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服装、鞋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8500元;2、案件受理费、邮寄费、诉讼保全费等均由被告吉林市华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九台市城西鸿克运动休闲服装起诉之前,被告吉林市华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丧失了主题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九台市城西鸿克运动休闲服装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九台市城西鸿克运动休闲服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