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404号

原告方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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