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249号
原告曲洪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倪忠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洪福与被告倪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查找,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洪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曲洪福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