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贯庆龙,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俭英,原告母亲,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富民大街1597号。
法定代表人金成浩,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谋平,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贯庆龙与被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贯庆龙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贯庆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贯庆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贯庆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