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芝与滕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0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777号

原告姜丽芝,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滕继辉,男,46岁,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芝诉被告滕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丽芝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丽芝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邬宏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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