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777号
原告姜丽芝,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滕继辉,男,46岁,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芝诉被告滕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丽芝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丽芝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邬宏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国辉
(2015)九民初字第2777号
原告姜丽芝,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滕继辉,男,46岁,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芝诉被告滕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丽芝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丽芝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邬宏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