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九民初字第2346号
原告马贵荣,男,66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绿都新村D区13栋4单元3楼2号
被告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公司经理
被告李华,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工农街兴华委9组
原告马贵荣诉被告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李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贵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凤鑫
审 判 员 方 军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