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庆荣孙旭东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9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牟庆荣,女,1951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其塔木镇红旗村7组。

被申请人孙旭东,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牟庆荣与被申请人孙旭东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庆荣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牟庆荣的撤诉申请。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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