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832号
原告杨海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刘迪,现住农安县。
被告周明,现住农安县农安镇古城街派出所身后大院市。
本院在审理杨海娟与刘迪、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娟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