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与潘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169号

原告段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潘某甲,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潘某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潘某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段某某与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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