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169号
原告段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潘某甲,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潘某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潘某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段某某与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