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与姜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督字第3174号

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

负责人孙国战,主任。

被申请人姜海平,农民,现住农安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1月3日发出(2015)农民督字第317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姜海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姜海平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2015)农民督字第317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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