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826号
原告:魏景生,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农安县。
被告:张海龙,男,36岁,住址:农安县。
原告魏景生诉被告张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询公安户籍信息网,农安县新农乡永祥龙村6组无张海龙户籍信息,原告诉讼来院,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景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额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