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三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通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彬,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燕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玉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辽源市通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彬、刘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邓旭、孙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锡铁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宋民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