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388号
原告颜宪伟, 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孙海华, 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颜宪伟与孙海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宪伟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韩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