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宪伟与孙海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7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388号

原告颜宪伟, 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孙海华, 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颜宪伟与孙海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宪伟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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