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011号
原告孙某某,女,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杜某某,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剩余56.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