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870号
原告蔡长勇,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付亮,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蔡长勇与付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长勇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双
(2015)农民初字第3870号
原告蔡长勇,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付亮,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蔡长勇与付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长勇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