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丹与辽源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7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丹,女,1982年1月3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房屋产权管理处。

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人民大街335号。

法定代表人邵忠国,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锦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晓丹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判决引述被上诉人原审答辩意见第三项表述错误,出现不属于答辩意见的、与本案无关的内容;认定上诉人2011年9月到被上诉人处工作,但该月工资是否应纳入保护范围事实不清;对案件所涉事实相关日期的表述多处前后不一、与事实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王晓丹。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车全庆

审判员  朱建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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