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平,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本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双鹤鑫尔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珂宇,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预留电话18704378914已为空号,本院未能与上诉人取得联系;本院分别于2015年9月24日、10月13日依上诉人住址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11委24组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内,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上诉人刘晓平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车全庆
审判员 朱建勇
二 ○ 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