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与王秀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9 00:57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张素华,女,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委托代理人:任金贵,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系张素华之子。

原告:任金贵,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原告:任金霞,女,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经常居住地:辽宁省海城市铁西区。

原告:任金花,女,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王秀杰,男,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长白山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郑颂学,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雪刚,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鑫,系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与被告王秀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任金贵(张素华委托代理人)、任金霞、任金花、王秀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雪刚到庭参加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诉称,2015年7月1日16时许,王秀杰驾驶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吉K10719号大型客车,由白山方向往通化方向行驶,当行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附近时,与任德绪驾驶的吉EF8201号二轮摩托车刮撞,造成任德绪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德绪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秀杰负事故次要责任。吉K10719号大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向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赔偿丧葬费21423元、死亡赔偿金244196.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共计315619.8元。

王秀杰辩称,我对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听从法院的判决。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的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吉K10719号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已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交强险不足的部分,我公司同意按30%的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16时10分许,任德绪无证、饮酒后驾驶吉EF82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二道江区五道江镇沿鹤大公路往二道江区方向行驶,当行至鹤大公路1039Km+400m处由因施工封闭的道路内往正常行车道内行驶时,与由白山市沿鹤大公路往通化市方向行驶的王秀杰驾驶超速行驶的吉K10719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撞,造成任德绪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德绪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秀杰负事故次要责任。吉K10719号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3日0时起至2016年4月2日24时止。王秀杰系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时王秀杰在从事雇佣活动。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均为任德绪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任德绪生前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死亡时57周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派出所的证明、死亡证明、柳河县亨通镇徐家炉村徐家炉村村委会证明、交强险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等。

本院认为,王秀杰驾驶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吉K10719号大型普通客车与任德绪驾驶的吉EF82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任德绪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德绪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秀杰负事故次要责任,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为任德绪无证、饮酒后驾车,任德绪借道通行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王秀杰超速行驶。对于该起事故,任德绪和王秀杰均有过错,根据任德绪和王秀杰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王秀杰对该起事故承担30%的责任,任德绪自行承担70%的责任。吉K10719号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任德绪死亡,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依法享有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对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的诉讼请求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方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主张丧葬费21423元,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是2015年11月13日,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按照二0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主张该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主张死亡赔偿金445492元(22274.6元/年×20年=445492元),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提供证据证明任德绪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死亡时57周岁,故其按照二0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主张该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作为任德绪的近亲属,任德绪的死亡给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的精神造成了很大伤害,故本院酌情保护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综上,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的各项损失共计47691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110000元,剩余的3669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按照王秀杰承担30%的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向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承担赔偿责任,即向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赔偿11

0074.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主张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同意承担,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10074.5元;

三、驳回原告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1809元,由原告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承担4221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306元,由原告张素华、任金贵、任金霞、任金花承担714元。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阴弥枝

审 判 员  纪晓丽

代理审判员  衣 思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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