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6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邬某某,女,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刘秋野,吉林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96年4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自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邬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邬某某负担,与原审判决一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邬莹某某负担(已缴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车全庆

审判员  朱建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颖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