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连江诉辽源市隆丰米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6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12号

上诉人胡连江,男,汉族,住所辽源市。

上诉人胡连江不服辽源市龙山区(2015)龙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连江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辽源市隆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辽源市龙山区,本案应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车全庆

审 判 员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锡铁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宋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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