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王祖君,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赵英,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玉红,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李辉,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祖君因与被上诉人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陈传冬
审判员 朱新华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书记员 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