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爽,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史金花,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立君,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周建新,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李爽因与被上诉人黄立君、周建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周建新于2012年5月29日向黄立君借款36,000.00元,于同年7月16日借款50,000.00元,黄立君在原审未出示借款原件;黄立君举出的视听资料预证明周建新另外还欠黄立君借款56,000.00元,但黄立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借款人周建新未到庭质证,不能证明这三笔借款是周建新与李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应查明黄立君告诉的三笔借款,是否是周建新与李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朱建勇
审判员 车全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