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于某某,男,50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刘某某,女,51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慧燕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秀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