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与穆春仁、赵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药业大街273号。组织机构代码号码:82528115-0 。

被告穆春仁,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江城大路果品公司住宅楼2-3-2。身份证号码:220421197402204513。

被告赵桂芝,女,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江城大路果品公司住宅楼2-3-2。身份证号码:22042119760613432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诉被告穆春仁、赵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穆春仁已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撤回对被告穆春仁、赵桂芝的起诉。

诉讼费1291元(原告已垫付)退回645.50元,剩余645.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曹信

审 判 员  鄂义飞

人民陪审员  马越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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