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4258号

原告:李某,女,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鲍淑丽,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李某。

审判员  李星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曲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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