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梅诉陈嘉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3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3584号

原告:孙立梅,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前郭县医院家属楼5单元502室。

被告:陈嘉楠,男,1989年9月1日生,蒙古族,无业,原住宁江区百栋楼4排5,5单元401室。

原告孙立梅与被告陈嘉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立梅诉称:2014年12月30日,陈嘉楠向我借款12000元,约定2016年4月29日偿还,并约定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陈嘉楠每月29日前偿还本息855元,但陈嘉楠只偿还了两个月的本息共计1710元,剩余借款经多次索要陈嘉楠拒不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陈嘉楠偿还借款本金105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居住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立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忠奎

二0一五年 十一月 十日

书记员  许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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