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丽平诉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3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朴丽平,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东辽县人,无职业,。

被告:陈亮,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丽平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即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彦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恒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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