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再初字第3号
原告苗永志 。
委托代理人吴旭立,系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志刚。
被告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炳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兴军,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永志诉被告张志刚、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杜维富
审判员 鄂义飞
二0一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卜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