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3019号
原告:张明雪,女,1979年8月30日生,蒙古族,无业
第一被告:季立平,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
第二被告:谢丽丽,女,1989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
原告张明雪与被告季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明雪诉称:季立平与谢丽丽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5日,季立平与谢丽丽向我借款1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后季立平与谢丽丽离婚但至今未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季立平与谢丽丽偿还欠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居住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明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忠奎
二0一五年 十一月 十日
书记员 许丽晶
